关于图书馆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来源 互联网 | 发布时间 2017/09/03 16:48:57

【摘 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涉及的重要概念,而我国图书馆也在随着科技的进步,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也从单一的纸质服务进阶到电子数字化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自然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日益需要完善。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制度对图书馆适用性分析以及数字图书馆进行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图书馆  版权 合理使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图书馆的建设,开放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对于图书馆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亦越来越局限,出现的弊端越来越大,对合理使用的概念不仅要重新定义,还要修改它的适用范围。

1 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对于合理使用制度,从法律角度分析,一般多从公平正义观念出发,发出“禁止权力滥用”、“对著作权进行必要限制”之类的评价。基于合理使用有自由使用和无偿使用的特点,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人将其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其结果只能对使用者有利。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按照“帕累托标准”,应该合理使用只有对作者与使用者都有利时才属于“合理”的范畴,如果不能满足经济合理性的需求,则会导致无效益的结果。使用帕累托标准,不仅是为了说明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寻求合理使用规则的尺度。以学习、研究、教育为目的的使用应当作为作品使用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这一规则的经济分析依据在于,正当目的使用对原作者并无不利,非正当目的使用对原作者将造成利益损害,因而是没有效益的。[]

1.1 合理使用的具体形式

根据《中古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有:

1.1.1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1.1.2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引用他人作品,需要满足适当引用的要求:(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的长度和幅度必须合理,不能用他人的作品来充当自己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1.1.3时事新闻中的使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新闻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对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大众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1.1.4对时事评论文章的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1.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1.1.6教学科研的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出版发行,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翻译,复制或者网络传播超出了必要限度而导致了市场替代的结果,学校和科研机构经常性的使用未经许可的翻译件或复制件作为替代品,而不是采用正版作品,如此便会实质性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不应被视为合理使用。

1.1.7公务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和行政机构决议之类的官方文件是不被包括在著作权的范围内的。某些法律对法律诉讼程序中、议会会议中或者其他的公开场合中所作的演讲也不给于保护。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手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经权利所有人授权而被直接呈送法庭和其他具有裁判职能的机构作为证据。

1.1.8图书馆陈列和保存版本

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馆藏作品包括已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是为了陈列、保存版本,也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学校、大学、公共图书馆和类似机构使用著作权作品被认为有利于知识和信息在广大社会成员之间的传播。促进文化的交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下,不经著作权许可而进行某些特殊使用所获得利益较之权利人控制器保护作品所获得的利益更为重要。

1.1.9其他具体形式

免费表演,(2)室外艺术品的使用,(3)制作少数民族组文字版本,(4)制作盲文版本。

2 合理使用制度对我国图书馆的适用性问题

图书馆馆藏文献的大部分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到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的图书馆,在传统的印刷型作品(包括需要通过光学设备和方法使用的缩微平片、缩微胶卷、幻灯片、电影胶卷等)以及非网络型电子作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计算机磁带、磁盘、光盘等)的范围内,主要有馆藏的外借和复制两个方面的问题。[]

2.1图书馆馆藏外借

由于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免费的借阅服务,有可能使作品的销量受到影响,这一做法在中国是值得商榷的。就中国国内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图书馆馆藏文献借阅规则的限制,使用图书馆藏书远不如使用个人藏书方便,读者不会因为图书馆收藏有某一作品而自己就一定不予收藏;另一方面,读者也不会因为图书馆没有收藏某一作品而一定要自己去收藏。从国内某家最为知名的图书销售公司的中文图书销售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到,对各类图书馆的销售量只占该公司销售总额的一小部分,这一数字应当是具有代表性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未涉及图书馆馆藏外借的问题。可以认为,著作权法自然地认定正常情况下的馆藏外借是当然的合理使用行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馆际互借),为抵消服务成本的消耗,适当地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应认为是合理的。对于图书馆来说,不论一份馆藏文献为多少读者所重复使用,也不论一份馆藏文献在多长的时期内为读者使用,只要是正常外借,就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的这种自然认定,除考虑到图书馆的公益性特点之外,恐怕还有另外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件文献实体在某一时间区间只能同时存在一位使用者。或许我们可以说,著作权法认为同时使用者只有一人时,图书馆馆藏的外借使用无异于私人收藏的外借使用,因而是合理的。同时使用者或并发用户的概念在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图书馆服务进行析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借用上述思辩逻辑,将同时使用者或并发用户的数量作为判断馆藏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条件之一。如果外借者出于不单纯的目的,大量的对外借的图书进行复制,或者对图书的内容肆意传播于网络上,则为不正当使用。

2.2 图书馆馆藏的复制

实际上,作品的复制是著作权保护最核心的问题。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其实,如果临摹和拓印列于复制范围之中,抄写也应属于复颜料之外不再借助其它的机械或电子设备。但与当今广泛采用的数字化技术相比较,抄写的复制效率极低,复制者一般不会采用抄写手段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临摹和拓印复制效率也低,但由于具有很高的利润,所以成为非法复制者乐于采用的一种手段。因此可以逻辑地认为,技术手段是认定复制行为是否为合法时所应考虑的间接而基本的因素之一。假设某种复制行为是非法的,但由于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效率极低,使得这种行为实施的可能性极小,此时著作权法可对这种行为不予关注。与图书馆文献服务有关的复制大体有两方面的情况:

图书馆为完善(替换或保存)馆藏作品进行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图书馆为读者的教学科研需求进行馆藏作品的复制。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虽然这一款未说明少量复制是指某一作品少量复分的复制,一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为读者的教学和科研需求进行作品复制内容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而对作品的全部内容的复制,应视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然而从时间的角度考虑,对读者的复制请求进行目的判断和确认作品的复制,读者却有合理需求可自行解决复制问题。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图书馆没有人和连带责任。对于现代图书馆的来说,单纯的保存版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图书馆收藏的绝大部分是为了提供服务。图书馆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将其以借出的目的进行复制。

2.3图书馆馆藏的出租

外借阅览服务是图书馆与生俱来的基本服务模式,它与外借和复制的情况略有不同,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具有盈利行为。因此,世界各国的传统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书籍、杂志等传统作品的出借或出租作为一种著作权而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客体不断扩大,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新作品类型的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为了保护新作品类型作者的著作权而创设了“出借(出租)专有权”。例如,日本于1984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创设了“出借专有权”,其内容包括出借许权(即著作物复制品的任何形式的出借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获取报酬权。但这项权利主要限于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不包括书籍、杂志和电影著作物。[]

我国著作权法吸取世界著作权立法例的先进经验,在2001年10月27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改案中,明确将出租权规定为著作者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这一规定与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类似,出租权指向的对象主要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其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许可权和获取报酬。出租权被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著作权而加以保护,不可避免地要给图书馆的业务管理工作带来冲击,因为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普遍建立了视听资料室,并提供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供读者使用。鉴于这种事实和情况,我们提出并要讨论的问题是,出租(出借)权在图书馆的适用是否受到限制?亦即图书馆的业务管理工作是否可以合理使用出租(出借)权?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外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立法例可资借鉴。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或教育机构可以将其合法拥有的录音制品,以非营利的目的出租或出借亦即在非营利的原则下,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亦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出租权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但这项权利在图书馆的适用应当受到有条件的限制,亦即图书馆可以有条件地合理使用出租(出借)权。这符合世界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惯例。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图书馆只能提供出租权客体范围内的、以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为目的的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资料,不得提供与剧院上映、市场销售、商业出租有竞争倾向的作品。

3  数字图书馆中的合理使用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也给人们的知识创新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如何调整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使用, 既保护好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又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图书馆界关注的焦点。

3.1合理使用面临的问题

传统图书馆阶段, 版权人与图书馆对于合理使用的内容 、范围达成共识, 各方利益得到平衡。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数字图书馆的建立, 用户可极为方便地复制作品, 使版权人无法像以往那样对作品进行严格的控制, 其合理权利受损。 因此, 版权人希望加强版权控制, 严格限制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这种情况导致版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利益冲突加剧, 合理使用面临新的问题。(1) 网络环境下是否仍将个人使用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网络时代,合理使用极易成为侵权使用的借口和理由。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其容易, 若从法律角度仍把个人使用当作合理使用看待, 这种普遍性的使用行为势必对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版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2) 图书馆是否继续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各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和豁免权, 例如,可以依据合理使用原则, 以复制、保存、出借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由于图书馆界积极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建设数字图书馆, 馆藏的数字化、网络化, 使其传播作品的效能大大增强, 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难以区别, 从而导致版权人要求重新考虑图书馆能否继续享有合理使用方面的豁免权。[] 此外, 合理使用面临的问题还有:数字作品的复制是否享有合理使用的例外? 以往版权法在合理使用条款下, 都允许为个人使用的目的或图书馆为了保存馆藏复制所需要的作品。 而数字技术和网络的结合, 使作品的复制、大范围传播, 以及对原作品的改动和使用易如反掌, 致使版权法所允许的原有使用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甚至难以维系。

3.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合理使用方式探讨

合理使用原则是数字图书馆建设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但今后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对作品直接的无偿使用减少, 而更多的是授权破解。 即图书馆的服务要符合版权人规定的要求, 版权人可授权图书馆破解和向图书馆提供破解手段, 破解后才可免费使用。 具体说来, 可以采取以下这些使用方式。

3.2.1充分利用社会公有信息

公有信息即进入社会公共领域, 不受版权保护, 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的信息, 包括以下 4类:(1)不适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等;(2)已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3)超过地域制约的作品;(4)作者本人声明放弃版权或愿意无偿奉献于社会供他人使用的作品。 对于上述各类文献信息, 图书馆可放心大胆地使用, 既可以大量复制、改编、重组, 也可以实行数字化转换、上网传输, 可以以任何方式提供给读者, 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 充分展示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公益性质。

2.2注意利用好图书馆手中的合理使用权

合理使用不是自由使用, 使用时必须注明版权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特别是不能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能超过有关法律的规定的限度。 (1)不能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 使用的作品的比例要适当;(3)使用行为不能对版权人潜在的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尤其是为读者提供有偿服务时, 更要谨慎利用“ 合理使用”权。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经济学分析 法商研究1996(2) 7-9

[2] 李莉 赵熊。图书馆服务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诌议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2(2)5

[3]肖泉青.图书馆管理与著作权的使用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03(1)3



作者:五味子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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